第一条 本馆文物保护工作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以及《博物馆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文物保护、修复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条 文物保护修复 一、文物修复、复制原则 1、坚持统一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文物修复安全。 2、抢救性保护优先,做好文物修复项目储备。 3、建立并逐渐完善集病害调查分析、保存环境监控、保护修复为一体的文物保护网络体系。 4、所有文物复制品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复制。 5、复制文物须保证真品安全,不得损坏、污染文物。 6、文物复制品应有表明复制的标识。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得复制。 二、文物保护技术原则 1、遵循“修旧如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遵循最少干预原则,尽可能保存文物本身所携带的原有信息。 3、遵循长期有效原则,尽可能减少对文物的反复处理。 4、遵循可逆性处理原则,针对某些文物保护材料老化问题,在国内使用成熟的前提下,允许保护材料的更新换代。 三、文物保护技术的基本方法 1、文物分析技术,从文物内因着手,对文物本身进行病害分析。 2、环境监测技术,从文物外部环境入手,寻找腐蚀外因。 3、各学科技术的综合分析,研究文物的腐蚀机理。 4、针对需保护修复文物的实际状况,对症下药,制定修复与保护方案。 5、具体实施文物保护技术方案。 第三条 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一、为提高本馆文物修复管理水平,增强文物修复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修复原则 修复文物应当坚持“修旧如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须认真执行文物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确保修复质量。 三、修复资质 1、持续完善修复场所,添置修复设备,以培养馆内修复人才为基础,逐步提升本馆文物修复资质级别。 2、面向社会,广泛招纳聘用已退休文物修复专家及其他修复人才,充实并加强本馆文物保护修复力量。 四、修复规程 1、制定修复工作细则、文物保护实验室工作细则。 2、文物修复包括价值评估、现状调查、病害评测、方案编制、保护修复实施、效果评估、档案建立、预防性保护等流程。 3、修复部门提出拟修复文物的修复保护申请,提交馆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由馆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修改后的方案须报请馆长办公会议审批。 4、修复方案的制定、审批与实施 (1)本馆可以实施的小规模、小范围文物修复,文物修复部门须制定规范的文物修复方案,提交馆学术委员会审查、论证;报请馆长办公会议审批。 (2)须由取得文物修复资质单位承担的文物修复事例,则应根据文物修复保护管理办法按照程序运作。 五、修复馆藏珍贵文物,应当报省、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六、报请批准前,应出具专家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 七、文物修复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1、文物修复申请文件。 2、文物修复方案。 3、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 4、方案编制委托协议。 5、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八、文物修复事项 1、文物修复事项属于修复资质单位业务范围。 2、文物修复方案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3、文物信息、修复的必要性和工作目标明确。 4、修复程序及修复技术路线科学合理。 5、预防性保护措施明确。 6、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九、文物修复监督管理 1、文物修复工作应按照批准的修复方案实施。必要时可以根据修复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修复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修复完成后应立即进行验收。馆藏一级文物修复由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文物保护修复部门应当将修复方案、修复记录、验收报告、修复报告等文物修复的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归入相应的文物档案。 4、文物收藏应当按照修复方案中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对修复的文物进行保护,并对文物的保存状况、保存环境,以及可能威胁到文物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危险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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