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科目不同于其他考试的法律项目科目,其最大的特点为,考点极度分散,除了古迹协会官网发布的2020年电子版《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学习资料•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简称电子教材)之外,还涉及大量的单行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公报、国家文物局最新政策性文件、国际宪章宣言等(具体涉及内容见考试大纲),故根据考试大纲,结合历年真题拟定预测题,针对广阔的复习范围进行了精准的考点提炼,借此降低大家公共课的复习时间,提高总体学习效率。
黄色为关键词
红色为题坑
蓝色为电子教材中笔误或者印刷错误部分
关于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B. 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 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C. 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10日 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D.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正确答案】:ABD
【考试大纲】:法律规范-长城保护条例
【考点提炼】:参考《长城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 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九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 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 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 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时,应当采取挖掘地面下通道的方式绕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 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第十九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 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 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 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 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二)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三)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四)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