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就办理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批准
2.证明事项名称: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四)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3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或在 3 日内采取 爱山东或泉城办手机APP认证的电子证照或现场核查 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 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或者通过 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 办 人:
申请人承诺书参考文本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 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批准 行政事项时需要提交的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明,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批准(行政机关告知书和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