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js007 于 2023-5-4 09:48 编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本馆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条 考古发掘管理 本馆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以有利于区域内文物保护和配合区域经济发展为根本立足点,严格管理,科学发掘。 一、考古发掘人员 1、考古科为本馆考古发掘活动主体,其他科室考古学专业人员同时参加。 2、本馆其他科室非考古专业人员,因工作需要,经馆长批准,可参与、协助考古工作。 3、考古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负责组织培训馆内考古团队、上报考古发掘申请报告、协调地方部门关系等,确保考古发掘工作顺利进行。 4、鼓励馆内考古专业人员申报获取考古工地负责人资格,鼓励馆内其他人员申报获取相应地考古资格。 5、馆内考古人员除需加强考古专业技术培训外,另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确保考古发掘工作依法开展。 二、考古发掘财务 1、考古科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计划,向财务科报请年度考古发掘预算,经馆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年度预算。 2、为考古发掘配置相应的考古设备、车辆,按工作需要合理调度。 3、考古人员、技工等考古补贴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 三、考古发掘工地 为保证考古工地发掘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确保文物安全,预防事故发生,须加强考古工地管理。 1、安全管理 (1)考古发掘工地现场管理坚持“人员安全,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文物安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 (2)成立考古工地安全领导小组、应急小组,小组内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考古工地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 (3)设立专人排查工地安全隐患,督导安全工作,并定期汇报。定期对考古队员和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考古工作者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考古队员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4)在考古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原则上无成年人陪同的儿童不得进入工地;对进入工地的老人,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5)考古勘察现场工作间歇及夜间均设专人值班。 (6)发生事故,必须严格查处。做到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不放过。 2、发掘管理 (1)考古发掘人员应严格遵循《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严格执行考古发掘项目计划,确保发掘质量和文物安全。 (2)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人员应事先采取保护文物安全的措施。对发掘中发现的重要遗物和遗迹,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做好考古工地遗迹与文物照片、绘图记录、工作日记等记录,确保有据可查。 (4)考古发掘文物应及时入工地库房,设专人进行保护管理。 (5)考古人员未经馆领导审核批准,不准对社会公开发表、传播发掘文物及相关资料。 (6)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团队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尽快编写考古发掘报告,内容包括发掘经过、主要收获、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发掘现场及拟保留的遗迹现象处理。
3700001906642 考古发掘组织、审核、验收
点击次数: 60来源: 山东省文物局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0001906642
权力事项名称 考古发掘组织、审核、验收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3.《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实施依据内容提要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条:“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五条:“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第二十七条:“考古发掘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在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和出土文物清单,并自考古发掘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年内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3.《考古发掘管理办法》(1998年7月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第二十条:“年度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
实施主体 省文物局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无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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