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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文件
文物普查发[2024] 3号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已经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印发,请在普查试点工作中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一、不可移动文物普登认定标准
[]普查对象:
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
[]认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
[ ]登记对象认定:
应当从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的全面评估,从而进行本体确认和年代确定。
1、古文化遗址(简称古遗址)
1)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应当予以认定;明代至1911年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定。
2)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2.1)存在文化堆积,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2.2)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2.3)本地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
2.4) 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夺,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2.5)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2、古墓葬
2.1)古墓葬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明代至1911年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2.2)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 ;
2.3)整体迁移, 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2.4)经过考古发掘, 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3.古建筑
3.1)古建筑认定年代为清代及以前。1840年以前建造的主体尚存的古建筑,应当全部予以认定; 1840- 1911年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工艺建造,具
有传统风格的,应当予以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3.2)建筑物、 构筑物主体存在;
3.3)依法审批后整体迁移的, 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3.4)依法审批后原址 建的,保留原有风格或形制,且保留有反映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要构件。
4、石窟寺及石刻
4.1)石窟寺及石刻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1911年以前的,应当全部予以认定;1911年至今1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应当予以
认定。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4.2)洞窟尚夺, 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3)石刻、 岩本体尚存,具有-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4.4)石窟寺、 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5.近现代t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近现代重t要史迹:
近现代重t要史迹认定年代为1840年至当代,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要关联的各类史迹,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5.2近现代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认定年代为1840年至当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的;
(2)在社会各领域、各时代中具有代表性的;
(3)形式风格特殊、结构和形制完整的;
(4)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6.其他
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作为人类行为与自然的结合体,拥有明确的物质实体,为某一 区域或群体的历史、文化、习俗等提供特殊见证的文化景观;
(2)古猿、古人类以及与古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3)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实体尚存。
二、建(构)筑文物普查分类与解析
1.古建筑类
(1)城墙城楼
(6)亭台楼阁
(11)堤坝码头
(2)宫殿衙署
(7) 寺观塔幢
(12) 池塘井泉
(3)文庙书院
(8)桥梁驿道(13) 其他古建筑
(4)祠堂民居
(9)店铺作坊
(5)牌坊影壁
(10)苑囿园林
古建筑构件名称的时段划分
中国历史上的几部城市规划及建筑专著《考工记》、《营造法式》、《木经》、《清式则例》、 《营造法原》。
唐、宋、元时期的建筑,通常称为唐宋古建筑,其构造与构件名称以《营造法式》为名称依据。
明、清及民国时期的中国传统建筑,通常称为明清古建筑。其构造与构件名称以《清式则例》为名称依据。并以《营造法原》和地方名称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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